而另外一名日本人武田柯代子所着的《东京审判中的语言需求和口译安排》一书中,勾勒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中特殊的语言交换体制。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中,语言安排最突出的特点是层级化的设置,三组不同种族和社会背景的人员分别行使不同的翻译职责,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庭审中的口译和笔译由日本人担任,日本裔美丽国人负责检查庭审笔录翻译的准确性,而欧洲裔美丽国军官则负责仲裁翻译过程中产生的分歧。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这种设计,表明了审判方对日本人甚至是日本裔的美丽国人的忠诚度都有疑虑,因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实存在没有“中立”的翻译人员的情况,所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如何在制度上保证和被告人同一种群的翻译人员没有偏向性,就不能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武田柯代子先生认为不仅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中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而在其他涉及到西方语言以外的语言,特别是小语种审判的时候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华夏的学者,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相关论述大多数都是从大处着眼,而从大处着眼来论述的话,就有对宏观驾驭的难处,但更有不受文献约束的方便。
比如,曹树基的《国际条约与民族主义:东京审判秦德纯之证词与质证》中所说,在日军动“七七事变”的时候,做为当时的北平市长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的时候是当时华夏政府的国防部次长,也是在远东国际军事出庭上作证的第一位华夏证人。
由于倪征燠先生在《淡泊从容莅海牙》中回忆到,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的时候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这被远东军事法庭的辩护律师认为是空言无据的说法,几乎被轰下了证人台。
因此,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作证,被做为华夏方准备不足的象征而广为流传。
而曹树基先生通过庭审记录和当时华夏政府外交部的相关档案,对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证词和双方的质证作了细致辨析,认为秦德纯有关“七七事变”的答询是恰当得体的。
因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辩护方律师对秦德纯有关“九一八事变”等出秦德纯知识范围的问题,这才让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不免有些张慌失措。
不过,直到现在还是有两个想法挥之不去,一方面是在日本军队暴行下的幸存者一个接着一个的离开人世,但这些战争中受害者的故事却仍然在缠绕着大家。
那些在战争中实施、怂恿、协助和默认兽行的日本战犯,他们那赤裸裸的凶残和不人道的对人类理性精神的存续是个凶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华夏的法官曾说过:“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会招致未来的灾祸”。
虽然这位华夏的法官没有具体说明是什么样的灾祸隐藏在未来和前方,然而,继续为战争继续争论不休,肯定必然是其中之一,而华夏法官的温和语句,也是毫不否定接受历史教训的紧迫性。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以及之后各国的审判,也是把这些教训储藏在了各自的判决书中,为人类历史保留了一段真实的历史记录,这远比批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宣读的判决书代表着“胜者之正义”要重要得多。
至于法律的细枝末节永远都是可以辩论的,但是归根结底,法律是服务于正义的目的,假如正义无存,不满、怀疑和怒气终究会抬头,而所有人内心的平静只有通过正义的伸张才能达到,这对于受害者与罪犯都一样。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以及之后各国的继续审判,也是部分的实现了伸张正义的目的,这些审判与所谓“亚洲人的亚洲”这类想法是格格不入的。
有些亚洲人在审判时期可能会对西方列强实行的帝国主义感到气愤,但是这种怨恨不等于有理由荒谬的欢迎一个亚洲国家对其他亚洲国家的入侵,至少华夏是完全不需要这个亚洲国家来“解放”的。
对于所有在二战中损失惨重,甚至今天还能感觉到它的负面后果的国家来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以及之后各国的继续审判,也是给了这些国家泄痛苦感情的一个合理出口,当然,这些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一定是彻底治愈战争后遗症的灵丹妙药。
另一方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以及之后各国的继续审判为建立国际标准做出了伟大贡献,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许多活跃在国际刑法领域的混合法庭都在按照这些标准来判断战时犯罪的行为。
并且,现在的这些司法机构的判决,也不会再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判决书那样,被一些批评的浪潮进行围攻,因为,正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判决书为所有人树立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先例。
当然还有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的判决书、美丽国军事法庭根据《管制委员会第十号法》下达的重要判决书,以及各个国家国内法庭对二战中生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判决等,也正是由于所有这些历史上的判决,才有了现在称之为国际刑法的体系。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以及之后各国的审判的正面因素,更是被这个事实强化了,也就是审判结束时“胜者之正义”的标签贴不到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判决上。
因为,这些罪行不管怎么说,在个人罪犯上都是脱不了干系的,战争合法与否即使退一万步讲是一个问题,那也不能改变暴行的非法性,因为暴行早在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习惯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