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按照英美法律系的要求,华夏政府代表团的检察官必须寻找足够的人证和物证才可能给残害华夏的侵略元凶定罪,但是,日军在战时是很注意封锁消息的,特别在日本政府失败投降前后,日本军方下令销毁了大量证据,这便给举证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华夏政府代表团的所有人在经过繁细的内查外调,并在华夏国内各部门以及华夏驻外使领馆和海外华侨的配合下,华夏政府代表团的检察组还是找到了大量的人证和物证,提交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华夏政府代表团检察组提交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书》中,对被告共提出了五十五项罪状,而且,这些罪状都是能拿得出铁证文件的。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中,华夏政府代表团的法官团队同样居功至伟,做为华夏政府代表团的梅汝璈法官的第一个贡献就是为华夏政府代表团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争座席。
要知道,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十一位法官各自代表了十一个同盟国,那在法官席位上如何排座次呢?做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席上,庭长肯定是坐在中间,而无论按照日本投降书签字的顺序,还是按照对日本战争中的牺牲和贡献,庭长的两边都应当是美丽国和华夏的法官才对。
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却希望美丽国和英吉利国的法官坐在他的两边,这遭到了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的坚决反对,甚至,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卸下了法袍,表达自己的抗议决心。
最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不得不妥协,同意了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的合理要求,于是,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从远东国际法庭开庭的第一天起,就始终坐在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的左侧。
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坐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的左侧在后面的审讯中也是很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在庭审中也是经常向华夏政府代表团法官梅汝璈询问,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及时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大帮助。
华夏政府代表团也参与起草了《判决书》,《判决书》的第八章是揭露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暴行”,共一百七十一页之多。
而且,由于日本侵略华夏的时间最长,《判决书》揭示日军在华夏的暴行篇幅也是最多的,关于“金陵大屠杀”更是专列一节,同时,《判决书》还列举了日军在亚洲太平洋其他地区的暴行。
对罪不可恕的日本战犯是否判处死刑这一点,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会议中产生了很大分歧,有的法官以本国取消死刑的理由,主张一个不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韦伯庭长则主张像对待拿破仑那样,把日本战犯放逐到太平洋的荒岛之中,印度法官帕尔更是主张全体被告无罪。
在经过华夏代表团法官梅汝璈和其它国家多数法官的努力,经过对每个被告的日本战犯进行投票,最终以微弱的多数,这才判处了日本战犯东条英机等七名甲级战犯绞刑。
当然,除了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外,从一九四五年的年底到一九四八年的年底,华夏政府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并在华夏的金陵、北平、羊城、沪上等十个城市设立了军事法庭,共受理日本战犯案件两千四百三十五件,判决三百一十八件,其中判处日本战犯死刑的有一百一十件,共计一百四十多人。
一九四七年年底,除华夏政府国防部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保留下来继续审理少数未审毕案件外,华夏政府的其他军事法庭先后撤销,在一九四九年四月底的时候,华夏政府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宣告解散,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华夏政府在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因为,这是在美丽国和英吉利等国放弃在华夏的治外法权后,华夏政府独立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另一方面,华夏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也是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进行审判的重要配合,华夏政府方面提供的证据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中的主要内容。
不过,审判的错误也不容忽视,比如对日本的裕仁天皇的不予追究,这是作为美丽国的主导性思路。
因为,美丽国认为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在过去长久以来的时间中,日本的裕仁天皇对日本生的这些事情明显的没有言权,在日本民众和军队中,日本的天皇被视为神,对日本天皇的任何攻击必定会很大程度的刺激日本民众的感情,反而不会被日本民众正当的接受。
美丽国认为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日本天皇和日本政治完全无关,这也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美丽国认为日本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于日本军部的势力,美丽国的考虑不仅是为了减少日本民众的抵抗思想,同时也是认为日本天皇实际上是无权的状态。
而且,如果要对日本天皇加以审判的话,那盟国对日本的占领计划就必须作出很大的改变,因为,日本的天皇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排除日本天皇,日本也就瓦解了,如果要审判日本天皇,那就必定会在日本国民之间引起很大的骚乱,造成的影响将会无法估量。
所以,对于日本天皇免于起诉是美丽国的独断决定,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加剧日本的反抗和稳定美丽国军队在日本的占领,要不然的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待日本天皇的问题,至少可以像对待日本皇族梨本宫守正那样,作为战犯的“嫌疑人”。